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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上海废油处置,上海危废处置废物

更新时间:2024-03-30 01:52:19 编号:e41tsaocg5d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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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上海废油处置,上海危废处置废物

上海危废处置资质-上海危废处置单位-上海嘉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主营业务
根据所经营的业务不同,客户们有可能产生的非危险或危险废弃物(生产线下脚料,制造的次品,废水,物流包装等)遵照规定移除/回收/销毁或处理这些废弃物。
工业废弃物回收
对可再生利用的一般生产性废料进行回收利用,经分类/预处理后交由有需求的生产企业再生利用。
销毁服务
销毁是指通过销毁设备及技术,对具有功能性或含有知识产权标志且不能再流通的物料进行破损,使其丧失原有市场流通能力及价值。
危废综合管理
提供包含前期环评认定;危废处理咨询;废弃物包装采购;现场危废预处理、分类、打包及装运服务;委托寻找处理商并完成技术,商务洽谈;完成危废备案,综合管理工作。
废弃物整体管理
提供企业废料的一站式管理,包括废料的初步收集、分拣、统计及存放工作,然后根据分拣结果对废料进行集中处理:对于可再生废料我们提供回收服务,对于不可外流废料我们提供销毁服务,对于废料我们提供清运服务,而对于危险废料我们提供委托处理服务。华锦废弃物整体管理,真正做到资源整合,使企业轻松解决后顾之忧!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针对企业污水设计、建设相符的处理设备将被污染的工业废水进行净化处理,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后期运营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2、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

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

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

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3、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4、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5、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解?

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6、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但是《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危废企业的业务类型

目前国内危废处置的方式包括综合利用、处置、贮存三种,以无害化与资源化再利用为主。无害化处置主要包括焚烧、填埋;资源化再利用是通过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物进行萃取、电解等,生产成为资源化产品,对有用资源的再回收与协同处置(如水泥窑协同处置)。无害化处置的商业模式为,产废企业将危废交给运输车辆(来自处置企业或第三方),运送至处置企业,并支付价格不菲的处置费,完成现金结算以及环境风险转移,这个之间可以通过危汇网进行查询产废方、处置方和运输方的企业资源信息。获取处置企业填写的联单,作为合规处置的凭证,完成产废地的处置备案。现阶段我国主要采用焚烧和安全填埋两种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进行终处置。

基于危废处置方式就形成不同的类型危废处置公司的业务方向,有填埋厂、焚烧处置厂、综合利用型的。加上危废种类较为繁杂,而危废处置企业没有能力能处理危废的全部类型,所以就形成对比较分散的危废处置业务,一家危废企业的业务类型就看是用了哪些处置工艺类型,能处理哪些危废类型。

我国危废处理方式基本以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为主。

1、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模式

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模式为危废资源化企业向上游产废企业收取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再提纯生产为资源化产品,收入来自于销售产品,盈利受上游废物价格及下游金属价格影响。

2、无害化处置模式

无害化处置是处置企业向产废企业收取费用,主要包括焚烧、填埋、物化,水泥窑协同处置也可列为无害化处置的方法。无害化毛利较高,焚烧毛利可达40%以上,填埋毛利50%以上。水泥窑协同处置与水泥生产共摊成本,边际成本较低。

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 (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上海市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发布。
(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报市备案。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在一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统一编制。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三十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审批批准。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三十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 (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应当进行检查监督。
(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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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上海危废处置价格,上海环洁环保科技中心【上海危废处置资质】【上海危废处置合同】【上海危废处置公司】【上海危废备案】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环保咨询、危废备案、处置合同办理的环保公司。致力于帮助新开办或原有涉及环保疑难问题的工业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解决方案,尤其是化工企业,提供危险废弃物处置、生产环境治理等一系列个性化解决方案。
我们正努力成为的环保服务商,成为您生产工作中全能的伙伴。
本公司从事危废相关问题处理业务,为企业提供以下几大类危废处置解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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