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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危废备案处置上海工业危废处置公司,上海危废备案咨询

更新时间:2024-05-17 00:58:09 编号:3e2hijd1g898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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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上海危废处置,上海危废备案咨询,上海工业废物处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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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危废备案处置上海工业危废处置公司,上海危废备案咨询

每天大量的生活垃圾无处掩埋,焚烧难度不断加大。更具环境风险的工业危险废物无法处置,带来诸多隐患。这是眼下许多城市面临的棘手问题。

一份有关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的报告称,目前,一些地方危险废物末端处置能力紧张,焚烧和填埋处置的兜底保障能力不强;危废处理处置产业局部结构失衡,特定废物的处理处置矛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平台有待建立,末端规范化处置压力大。

但财经记者16日在上海采访时却发现,上海固体废物处置已基本做到了“游刃有余”。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上海市危险废物市内转移处置约40.43万吨,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10.96万吨,较2010年分别上升了41.4%和77.6%,有效防范了环境风险。

2016年颁布的《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也介绍,目前,上海市“一主多点”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体系基本形成,运行、在建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末端处理能力达到27000吨/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置。

化工区的“苏伊士模式”

在上海金山、奉贤两区的交界处,距市中心约60公里的地方有一个规划面积为29.4平方公里的上海化学工业区,这个工业区一期项目总投资达1500亿元人民币,是中国以来个以石油和精细化工为主的开发区,同时也是上海六大产业基地的南块中心。上海化学工业区全部建成后工业产值可达1000亿元人民币,被誉为“上海工业腾飞的新翅膀”。

该化工区管委会主任马静介绍,目前,英国石油化工、德国巴斯夫、德国拜耳、德国赢创德固赛、美国亨斯迈、日本三菱瓦斯化学、日本三井等跨国公司,以及苏伊士集团、荷兰孚宝、法国液化空气集团、美国普莱克斯等世界公用工程公司落户区内。

为这些企业处置工业废料的是一家名为上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升达”)的企业。上海升达2006年正式投产,一期设计运营的两套大型工业危险废弃物焚烧处理装置年处理能力为60000吨,为目前国内大焚烧处理量的企业。由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化学工业区投资有限公司、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隶属于法国苏伊士集团)、香港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5.75亿元人民币组建。

上海升达采用法国苏伊士环境集团的废物处置技术,为各类客户提供27大类废物类别,271小类废物代码的工业危险废弃物的包装、收集、运输、检测及焚烧等综合管理服务。

3月16日,上海升达投资3.5亿人民币的第三条危废处置生产线正式投入使用,每年的废物处置量因此扩大了一倍。

“全部投入使用后,不仅可以全部处置工业区的危险废物,而且处置能力还有富余。”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规土建处环保办负责人朱斌对财经记者说,“这条生产线的投产,有助于缓解上海危废处置压力,提升处置能力和水平。”

“作为化工区的配置项目,上海升达承担了全区所有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置任务。这条生产线的投产,也进一步改善了上海化工区的投资环境,提升了化工区的综合竞争力。”马静说。

16日上午,苏伊士集团在上海化工区的危废处置研发中心也进行了揭牌。苏伊士集团执行副总裁兼国际业务CEO邓瑞安(Marie-Ange DEBON)表示,该研发中心将致力于优化危废处置工艺及能源回收效率,以支持集团在中国这个快速增长市场的发展。

实现各类资源循环利用

固体废物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发生化学的、物理的或生物的转化,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采取的处理方法不当,有害物即将通过水、气、土壤、食物链等途径危害环境与人体健康。

《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规定,到2020年,上海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核心,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综合利用,强化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提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实现各类资源循环利用。

“为实现循环经济,上海升达在处置危废过程中所产生的热量将全部被回收利用,用于生产蒸汽输送给园区内的企业使用。”上海升达执行董事古山介绍,此举可降低园区对化石燃料的消耗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第三条处理线所产生的蒸汽能源每年可减少4万吨标准煤的消耗量。

邓瑞安对财经记者表示,中国是一个潜力的市场,“2013年中国产生了4000万吨危废,而这一数字在2020年将可能达到7600万吨。”中国各地及工业企业已意识到这其中的环境风险,并积极在现有环境政策引导下调整自己的发展模式。

邓瑞安认为,苏伊士集团在上海化工园区创造的危废处理模式,应该能够在中国其他地方进行复制。

截至目前,苏伊士集团在大区已拥有6个危废及市政废弃物处置项目,其中有3个项目已投入运营。在南通经济开发区,苏伊士集团运行着一座废转能工厂,该厂具备年处理30000吨危废及3300吨医料废弃物的能力。

3月2日,苏伊士集团又为其在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危废处置工厂举行了奠基仪式,该厂亦具备每年30000吨的危废处理能力。南通及泰兴两厂均设有能源回收装置,用以生产蒸汽并回供给周边工业企业使用。

苏伊士亚洲区执行官郭仕达表示,目前苏伊士正在建设中的项目包括计划于明年投入运营的江苏启东、常州及泰兴危废转能项目,以及正在香港建设的有机废弃物处置厂及澳门全新的水处理厂。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章 总则编辑
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转移、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管理与控制的危险废物种类,根据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确定。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四条 (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的防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
上海市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关、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交通、港务(航)监督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土地、工业、卫生、环卫、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设施建设资金应当通过国家资助、引进外资和企业、事业单位集资及社会集资等形式筹措。
处理处置单位接受委托为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的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废物产生者),负有防止和治理危险废物污染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编辑
第八条 (危险废物管理目录的制定与发布)
本市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由市依据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
产生或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专项建设项目,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报)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设施和废物主要去向等资料,同时抄报市备案。
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变更时,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进行重新申报;难以确定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履行补报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经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
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报市备案。
第十二条 (转移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货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者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章。
危险废物产生者、接受者在运出和收到危险废物后,应在一周内将《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报送市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由市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 (禁止进口和控制输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进口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确需从本市以外地区输进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单位,应当在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三十日前向单位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审批批准。
第十四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闲置的,在实施拆除、停用或者闲置行为三十日前报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市备案。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决定实行限期治理,对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情况应当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与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义务。
对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检查,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对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援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污染防治编辑
第十八条 (综合防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计划,有计划地削减危险废物的排放。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处理与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
本市暂不具备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者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产生者自行保存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需要转移到本市以外地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者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接受者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的,应当报市批准,市应当在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识别标志)
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按市的规定设置统一的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倾倒、抛弃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将按规定应当统一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的危险废物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中排放。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水体、农田、下水道倾道、排放危险废物。
向海洋倾倒危险废物,执行国家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包装)
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之前,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并向承运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护要求的说明。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包装。
第二十三条 (运输污染的防止)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和装卸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管理规定执行。
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承运者按《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贮存污染的防止)
性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单位以外区域临时存放危险废物的,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报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处理与处置作业污染的防止)
危险废物的处理与处置作业,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设施,其作业方法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受污染设备、器具等改变用途时的处理)
受到危险废物污染的设备、器具、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它用时,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设施和场所的管理)
危险废物污染处理、处置设施严格管理和定期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危险废物贮存、处理与处置的设施和场所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后发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一般禁止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市批准。
规划、环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填埋危险废物场所的性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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