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行业企业 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哪些责任?
危险废物污染责任追究制,汽修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体责任,按照《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汽修行业企业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两高”环境犯罪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同时还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汽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繁多,一般来说,不仅包括有车辆、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等油类废弃物。还涉及到废防冻液、废漆料、废固化剂、废活性炭、废活性炭棉、烤漆房顶棉、底面以及过滤棉等沾染物、漆桶、废遮蔽纸、沾染废机油的废抹布、手套、机油壶、机滤、自喷漆桶等,以及镉镍电池、废漆渣、打磨漆粉等。
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产生的废物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修订)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汽修厂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如实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禁止擅自弃置、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无或者不按照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所有机动车维修厂应注意,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等,都属于危险废物。应由有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划)。转移危险废物要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未按规范要求处置,一旦被实会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是数量累计达到3吨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行业危险废物
1.感光材料废物
1)使用显影剂进行胶卷显影,定影剂进行胶卷定影,以及使用铁、硫盐进行影像减薄(漂白)产生的废显(定)影液、胶片及废像纸。(危险特性为毒性);
2)使用显影剂进行印刷显影、抗蚀图形显影以及凸版印刷产生的废显(定)影液、胶片及废像纸。(危险特性为毒性);
2.含铬废物
1)使用含重铬酸盐的胶体、黏合剂进行漩流式抗蚀涂布(抗蚀及光敏抗蚀层等)产生的废渣及废水处理污泥。(危险特性为毒性)
2)使用铬化合物进行抗蚀层化学硬化产生的废渣及废水处理污泥。(危险特性为毒性)
3)使用铬酸镀铬产生的槽渣、槽液和废水处理污泥。(危险特性为毒性)
3.含铜废物
1)使用酸或三氯化铁进行铜板蚀刻产生的废蚀刻液及废水处理污泥。(危险特性为毒性)
4.含汞废物
1)使用显影剂、汞化合物进行影像加厚(物理沉淀)以及使用显影剂、氨进行影像加厚(氧化)产生的废液及渣。(危险特性为毒性)
5.含铅废物
1)印刷线路板制造过程中镀铅锡合金产生的废液。(危险特性为毒性)
6.废卤化
1)使用进行橡皮版印刷,以及清洗印刷工具产生的废卤化。(危险特性为易燃性和毒性)
7.废
1)使用进行橡皮版印刷,以及清洗印刷工具产生的废。(危险特性为易燃性和毒性)
印刷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感光材料废物、染料涂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精馏渣、有机树脂类废物、废、废矿物油等。复杂的危废品类给印刷行业的危废处置增添了不少烦恼——大家都知道,每种危废都有各自的危废码,需要不同的贮存方法和处置,这为企业规范贮存管理、无害化处置上增加不少难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010.1万吨,2018年达到43.0万吨,同比增长15.78%。由于危险废物带来长期的环境污染和潜在的环境影响,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关注。新《固废法》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对危险废物制度进行了完善:
一是建立信息化体系。第七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同时,在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二是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并且应当调整。
三是强化危废处置设施建设。第七十六条规定,省级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废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并强调,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四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废;贮存危废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是危废跨省转移管理。
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废应填写、运行危废电子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废的,应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率,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