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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目前我国危险废物处置主要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减量化两种模式,其中资源化利用主要针对含有铜、锡、金、银等金属以及其他具备一定回收价值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则主要针对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通过焚烧、填埋等形式,减轻或消除其对环境或人体的危害性。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遵循集中处置和就近处置原则,危险废物处置行业产能分散,集中度较低,市场化程度较高。截至2018年底,行业内前企业的市占率不足10%,大部分企业处置规模小于50吨/日。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我国危险废物共有46大类别479种,能够处理25个类别以上的企业占比仅为1%左右,88%以上的企业处理类别小于5个。我国大部分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技术、资金、研发能力较弱,业务资质较为单一,行业整体呈现显著的“散、小、弱”特点。从地域角度看,我国危险废物处置行业资质和产能分布不均,主要集中在华东和华南沿海地区,以及西部部分矿产资源较为发达的地区。
所有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的全过程管理活动。明确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经营情况及其产生(次生)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日常环境行为、环保信用等级、规范化考核结果等因素,在市、市(区)和园区乡镇三个层级,将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分成一般涉废、涉废和严控涉废三种类型,坚持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别化监管。
对于新注册成立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该办法规定,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经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之日起30日内,纳入分级分类监管范围。
对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以及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该办法明确在现场危险废物全部规范处置结束后,将这些企业退出分级分类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