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碱类废物:
(1)对酸、碱类废物日处理量约5t,通常是浓度不高且含有较多的重金属,先采用简便、易行的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法进行化学预处理,再对过滤出的残渣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后进行安全填埋,预处理后的废液作为固化用水和焚烧烟气的冷却水使用;
(2)当酸、碱类废物中废酸浓度较高时,中和沉淀消耗的药剂量大,产生的残渣进入填埋系统占用填埋空间较大,此时的废酸则可利用焚烧余热进行蒸馏浓缩,回收利用。
4、固态污泥、保温材料类:此类危险废物日处理量约4t,可采用焚烧、固化、直接填埋方式处理。由于此类废物含量较少或不含,其热值较低,为节省运行费用,当其符合安全填埋场进场废物要求时,采用直接进入安全填埋场填埋方式;当其不符合进场要求时,先对其固化处理后再进行安全填埋。
5、其它类废物:对于大部分热值较高(12~21MJ/kg)的废物,以及从安全、经济角度不适用其它方法处理的废物,可采取焚烧方法处理。如:含废物、染料涂料废物、有机残渣、废药品、废试剂等。
填埋处理。填埋场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适用范围:一般固废或者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危险废物。
常见危险废物处理方法
危险废物处理方法,可分为物理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法类。
1、常见的物理法处理工艺包括:压实、破碎、分选。
适用范围:固体废物(废渣)
2、常见的物理法处理工艺包括:沉降、气浮、离心、过滤、蒸馏等,而吹脱、微滤、超滤、纳滤等工艺则较少采用。
适用范围:液态废物(废液)
3、常用于废渣的物理化学法处理工艺包括:热处理(焚烧、热解)、固化/稳定化。
4、常用于废液的物理化学法处理工艺包括:混凝、化学沉淀、酸碱中和、氧化还原、吸附与解吸、离子交换、焚烧等,而置换、电解、萃取、电渗析、反渗透、光分解等工艺则较少采用。
5、生物法只适用有机废物,其中用于有机固体废物的包括:堆肥法和厌氧发酵法,用于有机废液的包括活性污泥法、厌氧消化法。
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要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标志或标签国际是有规定的,详见:《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 1556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仓库门外的警告标志。其大小、颜都是有规定的。等边三角形(边长不小于40cm),背景为,图形为黑。其设置的主要目的是警示作用,所以醒目。
危险废物的存放
凡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立即运往处理、处置场的,均需进行适当的包装并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按如下要求进行建设,如危险废物属剧则其贮存设施须同时符合剧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地点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学校、宿舍、食堂、市场、公共场所、道路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给排水明渠,位于标准工业厂房内的小规模经批准后可以在厂房内适当的位置存放本产生的危险废物。
贮存设施就避免建在易遭受洪水、滑波、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点,贮存设施应按照一遇的要求进行防洪设计。
贮存设施只可供危险废物存放,无论规模大小,按其使用性质,不得混合存入一般非危险的固体废物。
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危险品贮存设计规范。
贮存场所应安装门锁且设有专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设防等安全装置,采取防爆电气和灯具等。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及设施。
对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所设置的相应防火防爆、通风、防毒等安全设施应定期监测,确保符合要求。
所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包括贮存罐)须向市提出申请,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危险废物贮存活动,对外承接危险废物贮存业务的还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