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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危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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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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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针对回收废旧电路板拆解、破碎处理需要具备的以及相关的要求,具有以下规定。
1.回收废旧电路板拆解、破碎处理应具备相应的
(1) 回收废旧电路板拆解、破碎处理,需要向当地质监局递交生产,依法审核通过后,凭生产可回收废旧电路板进行拆解处理。
(2)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四条例规定,回收废旧电路板拆解处理,应向所在地的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证。
(3) 除了以上以外,还要向当地提交书面申请环保许可证材料,办理对应的环保许可证。

2.回收废旧电路板拆解、破碎处理应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1) 回收废旧电路板应具备环保型的废旧电路板拆解破碎设备,满足环保运营条件;
(2) 要有相适应的拆解废旧电路板电子元器拆解机以及其他设备;
(3) 具有相关废旧电路板拆解破碎设备的技术操作人员,确保安全运营、生产;
(4) 回收废旧电路板企业应有集中处理废旧电路板的处理场地,以及较完善的排污措施。

按目前规定废电路板属于危废
据了解,电路板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和关键拆解产物,又称线路板或印刷线路板。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的规定,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应分类集中贮存,场外处理需交由持有危险废物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处理。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审和许可指南》的要求,处理企业应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和其他设备,对于印刷电路板,《许可指南》指出: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具备相应的设备或装置、设施,并列出了火法、湿法、机械方法三种处理工艺的要求,不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应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电路板中因含有溴阻燃剂,含铅焊料和其他少量贵金属等,在处置不当的情况下易造成环境风险,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900-045-49废旧电路板(包括废旧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条例,被判定属于危废物。
但电路板中主要组成部件是基板和电子元器件,主要组成材料为金属、氧化物、有机物以及玻璃纤维、环氧树脂等非金属成分,目前基本不含有对环境敏感的物质,具备一定量的回收再利用。在危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表明采用拆解、破碎回收废旧电路板中的电子元器与金属、树脂等可以获得豁免,并在2019年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

线路板的构造,线路板金属材料主要是铜,还有一些都是延长性材料,都是韧性比较高的。非金属材料主要是玻璃纤维和树脂。废印刷电路板属危废,其处理需排放达标的电路板回收设备处理,经破碎后通过重力和静电分离方式可实现铜及其他金属材料与非金属材料的有效分离。
环保电路板回收设备处理废弃线路板流程:由输送机把电路板送入撕碎破碎一体机,把电路板进行撕碎至3-5公分,再直接落入破碎机;破碎过的颗粒达到1-2公分,再由送料螺旋送入磨粉机进行磨粉;磨粉机属于一体式水冷却磨粉,在机器正常温度的情况下进行磨粉,目数达到50-80目;磨粉机自带分级筛分机,在磨粉过程中达到要求目数的线路板粉进入下一环节,达不到要求的再次循环。50-80目的线路板粉料进入下一环节风力比重分离机,按照铜粉与树脂纤维粉的比重进行初级分离,可以分离出70%左右的金属粉末;比重分离机分离出的粉料及上抽风抽走的粉料进入脉冲除尘器,脉冲除尘器卸出的粉料里面含有少量铜粉,再由风力上料机送入高压静电分离设备进行一步分离。

危废行业主要壁垒及处置方式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企业需要向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方式、危废类别、规模和有效期限进行经营。行业外企业申请许可证从审批到投产运营一般需要3-5年的时间。危废许可证构成行业的重要壁垒。危废行业门槛较高,存在壁垒、技术壁垒和资金壁垒。
危废行业主要壁垒
无害化处置需求高,焚烧或成未来主流:
危险废物处置分为资源化和无害化两种。其中资源化业务前期固定资产投入相对较少,利润率较高,对企业融资能力要求较低,适合新进入行业的中小企业。事实上从事该种处置业务的企业较多,规模往往较小,是目前危废行业民企的主要处置方式。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危害特性是指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污染性等。
危险废物的危害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危险废物的污染不象废水、废气那样敏感直观,因此人们对危险废物的危害认识不足,且对其治理水平也远远落后于对废水、废气的治理。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的非法转移和安全处置越来越严格。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月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并于1992年生效,我国是《巴塞尔公约》早缔约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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